目前青岛市基层医疗(一级)机构医疗在药品价格方面,普遍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离谱的是甚至高于市场价格的2-3倍,乃至更高!本来应该由就医患者得到的政策利益,都被某些基层医疗(一级)机构的承包者攫取到个人的腰包!希望青岛市卫健委能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这一严重危害患者利益,损害政府形象的、极不正常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包括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切实解决这个医保领域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譬如在外地,例如山东省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卫健委,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患者的知情权,淄博市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卫健委起草了《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公立一级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的公布和施行,切实保障了患者的价格知情权,该《通知》规定,各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自觉接受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不实行价格公示等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这个措施在管控淄博市的医疗价格方面取得了非常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淄博市卫健委和医保局在2021年就施行并行之有效的办法,青岛市卫健委和医保局也可以学习并借鉴使用吧???

赵国磊党组成员、副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
市卫生健康委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医疗机构进行药品销售区分公立和非公立机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销售零加成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成由机构自主确定。近年来,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医疗机构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对药品、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目前,我市药品采购和加成政策、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由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部门分工管理。对于您提出的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建议您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我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置。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