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局长,您好!我国关于农村社区《居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条款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原则。条款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违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城阳区夏庄街道刘家营村《居规民约》存在如下问题:
1、第十一章,第1条,违法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第27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半数通过。同时,并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两次修改完善通过。
2、第一章第5、6条:违法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关于征地程序相关规定,征收农用地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实施。在没有土地征收公告和批文的情况下,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都无权组织实施土地调整和征收。村委会不是政府行政机关更无权采取强制性措施。
3、第十章第2条:此处混淆村民福利待遇和奖励补贴,对于60周岁以上村民的月钱和两节村民福利是村民福利而并非是对于作出贡献村民的奖励,不管是福利待遇还是奖励补贴都是村集体收益分配。

王海春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民政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督促城阳区民政局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对村规民约存在制定程序错误、内容违法、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改正。
2024-03-21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