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时的视同工龄缴费系数是否应和当时的事业岗位相一致?不能随意降低?如发现降低,是否要求企业给出书面解释?如企业降低这类职工的缴费系数,也没有经过职工本人同意,或者签字经鉴定属于冒签的,这种情况是否应立案调查?如该企业职工已办理退休了,退休前后也向你局社保稽查、劳动监察反映过企业存在冒签社保缴费基金结算单的情况,违规未足额缴纳养老缴费基数,后来经你局发现情况属实,你局也有审查不严的过错(职工没有现场签字确认历年缴费基数、缴费系数,就被企业社保代办人员办理了退休),如何处理?你局后又辩称,根据山东省社保厅2019年第13号文件,职工办理了退休,即使企业故意不交社保或少交社保,也免于处罚,无需再交。我是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当,等于纵容企业不交社保,反正也没有任何处罚措施,你局应告知人社厅此通知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等于变相不作为,应予撤销,应告知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企业无故不交或少交社保的,应立案调查,责令补交,而不是无所谓,爱交不交。补交社保和职工是否退休无关,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保交纳并无时效限制。
2:另山东省人社厅制定的企业未交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又不提供工资发放情况的,按照山东省职工平均月工资六成补交,这监管显然过于宽松,也就是企业不交社保或少交社保,隐瞒或不提供工资发放情况的(现金发放的),不但不吃亏,还能避免足额缴纳社保,这种利于不良企业钻空子的政策应尽快修正,应以行业和岗位不同,工龄不同、地区不同分门别类的制定更完善更合理的社保补缴标准。而不是一刀切以山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六成。这种简单粗暴的超宽松监管方式不利于人才引进聚集,难以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
3:根据青岛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时间、姓名、工作日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工资扣除的项目、金额等。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这保存两年以备查是表示仅需保存两年吗?过了两年概不负责?发生工资发放的争议就应该由职工来举证。本人认为不当,如果理解为保存两年即可,那么对应的养老保险缴费如何准确申报呢?你局难道不审查?企业可随意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数?如何保证真实性?当时我在查看我省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山东省中院和高院对于此行政法规的理解都是一样,判决书观点一致,请问你局是否认可我省法院的理解?请针对性分别答复。

王韶伟党组成员、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全国统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对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养老保险费补缴、待遇核定计发等政策及经办流程,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感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