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主任:您好!请问许多许多年前破产企业,职工保险已中断缴纳,职工曾仲裁程序获胜,仲裁书也保存着。法院也介入过,但因无执行财产而终止执行。后来,听说职工可以自己将此曾中断的保险补上。那么,是否可以自己补缴?有没有补缴时效限制?也就是说超过多少年就不能补了?谢谢您!

王韶伟党组成员、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不能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您的原单位已经破产,你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保费,可以由破产企业清算小组或原主管部门委托其下属或相关联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社保部门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的法律文书。补缴业务需在职工领取养老待遇前办理完毕。
感谢您的参与!
2024-06-06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