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失业后提出认定发放失业保险!第一次缴纳八年失业保险,中间政策原因无法认定,一年多失业状态!不给发失业保险,后续又再次就业五年以上发放18 月失业保险!为什么要第一次第二次合并计算只能领取失业保险领取月份24个月,为什么要合并计算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不是个人原因导致领取不了失业保险,现在合并计算严重不合理,应当分开计算领取失业补贴!请予以答复!

董海波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1.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再就业服务。2.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金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感谢你的参与。
2025-05-22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