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福林苑小区2005年建成2006年交付,业委会2009年成立,开发商指定青岛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为小区服务,配套公建收益至今未与业委会交接。请问小区公共收益怎样才能收回为业主所用?

万振东党委书记、局长
市司法局
网友您好!《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配套公建收益的归属及使用,作了相关规定。您反映的具体问题的处理,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12348热线,请律师给出具体的建议。
2021-03-24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