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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如何强化治违执法监督管理?

网友 2025-07-09

尊敬的市城市管理局做客嘉宾:

市委、市政府对违建治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近年来,全市拆违治乱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入推进违建拆除治理,成绩有目共睹。特别是,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为我市违建治理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然而,在全市违建治理形势持续向好的情况下,在市南区八大关街道辖区出现了“指鹿为马”式的治违工作情况。辖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街道办事处,愣是将一处以往状态全部灭失、全新建设的违法圈建圈占院落,错误甚至违法认定为“历史遗留”而不予查处。

【简要违法事实】

市南区鱼山路36号6号楼3户新购房业主,于2024年6月通过二手房交易购得此处房产。自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在众目睽睽之下,该户业主组织人员擅自砍伐清除房屋外大量绿植、树木,自行拆除前房主自建厕所等,将房屋外围近七八十平米(以职能部门实地测量为准)的公共用地夷为平地,原有样貌、既往状态荡然无存。之后,在没有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情况下,实施全新违法建设。通过挖地沟、砌砖建地基底座、砌墙、在地基底座上架设木栅栏、安装栅栏门并加锁、垫土抬高圈占区域地面高度、地面全面硬化铺砖等违法行为,以砖、水泥、墙体等永久建(构)筑物全新违法施工建设,全新违法圈建圈占,最终落成一处全新的“私家院落”,并在院落内违法搭建阳光房1处、木屋1处、搭设大型地伞等经营性设施若干,沿外围种植篱笆进行封堵遮挡。

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准确定性、查处。如此定性,如此执法,如此治违,到底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作祟,还是将治违“零容忍”视为宣传号子,说一套做一套?执法尺度弹性如此之大,该作何解释、如何看待,如何监督管理?

面对居民持续举报,面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函移交违法建设线索,直至2025年5月下旬,上述违法圈占圈建区域,有部分栅栏、墙体、阳光房拆除,但业户紧接着通过种植高篱笆进行围堵遮挡,继续圈占,至今违法基本面没有根本性改变。

另外,同小区4号楼3户业主(2025年1月购买)自今年4月份以来,也肆意效仿6号楼3户违法行为,正打着“翻新庭院”的幌子,在东窗外进行违法翻建、扩建、新建。

恳请贵局高度重视,提级办理,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深入两处违法现场实地查勘,认真研判会商,严格查处。

王博彤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

您好,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鱼山路36号院内相关问题,经落实,鱼山路36号院是日本商校宿舍旧址,为建国前建筑。2013年3月1日被公布为市南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执法部门未在青岛市城建档案馆调取到该院的相关建设图纸,仅有2013年公布为市南区区级文保单位时的测绘图作为辅证。

6号楼并非文物保护建筑主体,根据市南区文旅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其圈占问题在该院被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时便已存在。经走访多位院中老住户并对比院中原有绿化带,确认被举报人仅对6号楼原有的铁、木质栅栏进行了材质更换,并未对原有院落进行外扩。此外,被举报人在前期6号楼3户修缮过程中,自行将历史遗留的卫生间拆除,执法中队已告知其拆除后禁止重新建设。目前,被举报人为解决相应民生问题,设置了一体化非拼接安装的独立卫生间设施(即您反映的“木屋”),该设施为整体设备,非拼接板房。

关于利用加建墙体和房屋原有墙体形成合围区,搭建阳光房的问题,经函询规划部门,确认加建墙体未办理审批许可,已要求被举报人自行拆除加建部分。目前,阳光房已拆除完毕,加建墙体已拆除约95%,剩余墙体上因装有当事人设置的空调外机,暂未拆除,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已告知房主尽快移机,并督促其完成剩余加建墙体的拆除工作。

关于4号楼室外部分,此处原先有一处砖混建筑,在该院被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时便已存在,具体建成年代不详。新任房主欲返修该砖混房屋,执法中队接举报后,发现其存在新建扩建行为(增加砖墙两面),已于7月7日组织工人将扩建的两面砖墙拆除完毕。

因鱼山路36号院为建国前楼院,且查询不到相关建设图纸,仅有2013年时该院被公布为市南区区级文保单位时的测绘图作为辅证,目前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函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调取该院自1984年至今的卫星测绘资料,现等待市自规局回函中。感谢您的参与。

2025-07-2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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