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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延期开庭?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有什么区别?

匿名用户 2025-10-14

王振东党组书记、主任

青岛仲裁办

感谢这位网友专业的提问。

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您申请延期开庭,应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关延期事由的证明,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

中止审理是指案件因特殊事由审理程序中止的情况,待事由消除后,程序恢复进行。根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一)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中止;(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三)本案应当以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有结果;(四)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中止原因消除后,仲裁程序恢复。中止审理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庭主动做出决定。

延期审理,是指案件审理因程序复杂或者事实认定复杂、重大疑难情形,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根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裁决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简易程序2个月内,涉外程序6个月内)作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提请本会主任批准。经批准后,审理期限可以延长。

2025-10-1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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