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天翔党委委员、副局长
市公安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城阳公安分局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同道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该事故对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您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青岛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复核,“维持原判定责任”。如您对事故责判定仍有疑问,可拨打电话66582347。经流亭派出所调取取证,无法证实该起事故系对方故意导致。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6-01-28 1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