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在想个人成立一所律师事务所,需要准备哪些必要材料?应该如何去申请?

万振东党委书记、局长
市司法局
网友您好!根据《律师法》第十七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三)设立人(合伙人)的有关材料:
(1)设立人登记表(原件1份);
(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原件1份);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设立人原在外省执业的,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原件1份)
(四)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1份);
(五)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1份);
(六)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原件1份);
(七)《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件1份);
(八)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1份)。
具体事宜您可以向市司法局驻市民大厅窗口咨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市民大厅 4楼T05号窗口,联系电话:0532-6620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