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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的权益

匿名用户 2025-01-06

所在单位要求职工对未休的带薪年假写承诺书放弃休假,并且不要三倍工资。单位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如违法,人社局的劳动稽查大队是否应该安排一次拉网排查?不要非等着老百姓举报,举报的风险有多大你们不清楚吗?还没告倒工作先丢了。2025抓紧搞一次拉网排查,不要随机了。

丁华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方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拨打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532-82670331,或通过“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举报投诉平台反映(关注“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根据反映人要求,对反映人身份信息予以保护。人社部门也将适时组织相关专项行动,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感谢您的参与。

2025-01-0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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