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局长 您好!我市各区、市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对于户籍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因某些特殊历史原因(比如考上大学,参军等)户籍迁出的这个群体,若本人提出申请,是否可以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谢谢!

宋晓党组成员,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理事长
市农业农村局
网友您好,感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注。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应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提交申请。具体可否被认定为成员,仍需综合研判,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被认定为成员。谢谢!
2025-07-18 16:03